索引号 320923100005/2018-0020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8-12-06
文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1)重点保障对象。①低保家庭;②特困供养人员;③重点优抚对象;④孤儿;⑤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⑥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⑦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⑧享受临时救助并具有当地户籍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大重病患者。

(2)拓展救助对象。①困境儿童;②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中的白血病、器官移植患者;③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中在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收治的本县籍有第二代残疾证(除听力、言语残)康复患者。

二、我县医疗救助方式、具体救助标准是什么?

救助方式标准。⑴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⑵门诊医疗救助。在年度最高限额500元内按40%比例给予救助;⑶住院医疗救助。重点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拓展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均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对不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费部分按30%的比例进行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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