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赋予镇区(街道)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赋予镇区(街道)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工 作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2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1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办法》(盐办发〔2020〕14号)要求,推动行政处罚权向基层延伸,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向基层赋权的工作要求,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向镇区(街道)下沉,进一步优化镇区(街道)机构职能体系,理顺县级职能部门与镇区(街道)关系,为“强富美高”新阜宁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赋予行政处罚权限,实行镇区(街道)综合执法
以下行政处罚权待省政府同意后,赋予镇区(街道)并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具体包括:
1. 原由县教育局行使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幼儿教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 原由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行使的宗教事务、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 原由县农业农村局行使的兽药、饲料、农产品质量、乳产品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 原由县文广旅局行使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出版物经营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 原由县市场监管局行使的无照经营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此次赋予镇区(街道)的行政处罚权共56项,涉及5个部门,具体包括: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行政处罚权12项、县教育局行政处罚权2项、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权39项、县文广旅局行政处罚权2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权1项(具体相关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详见附件)。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对已赋予镇区(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优化管理体制,充实镇区(街道)执法力量
镇区(街道)综合执法局作为执法机构,以镇区(街道)名义开展并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各镇区(街道)要及时配备充实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保持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同时,落实执法岗位设置要求,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县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三定”规定和《阜宁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阜政发〔2021〕17号)要求,进一步向镇区(街道)下沉执法力量,加强镇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执法规范要求
各镇区(街道)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加快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及社会信用系统对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类管理等监督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权和执法力量下沉后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的优势,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镇区(街道)要在县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服装、标志标识、装备、证件、印章使用,统一执法文书和一体化系统,落实办公条件和执法装备配备。
(四)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做好执法工作衔接
县有关部门要做好赋权交接工作,就赋予权限及延伸事权的办理条件、运行程序等做好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支持帮助解决赋权事项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赋权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赋权后,县有关部门不再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各镇区(街道)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针对赋权事项的运行情况,认真制定承接方案,积极做好承接赋权事项的队伍、机构和设施建设。
三、实施步骤
根据省市政府对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向镇区(街道)赋予行政处罚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省批复同意后1个月内)。根据省批复精神,印发关于赋予镇区(街道)行政处罚权的文件,并组织召开部署会,对赋予镇区(街道)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省批复同意后2个月内)。各镇区(街道)、县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向镇区(街道)赋予行政处罚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0月底前)。对镇区(街道)承接行政处罚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进一步完善赋权工作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赋权工作接得住、用得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镇区(街道)赋予行政处罚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是健全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镇区(街道)、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综合执法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办相关主任、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教育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区(街道)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和推进各镇区(街道)行政处罚权承接工作;各镇区(街道)、县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赋予镇区(街道)行政处罚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镇区(街道)、县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赋予镇区(街道)行政处罚权工作,县委编办重点做好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和镇区(街道)执法队的机构编制保障工作;县司法局重点做好镇区(街道)综合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做好赋权后镇区(街道)一体化平台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流转、指挥联动、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赋权部门重点做好镇区(街道)综合执法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各镇区(街道)要按照执法规范要求,抓紧组织落实,做好执法衔接。各镇区(街道)、县各部门对于行政处罚权赋权过程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协调、妥善处理,真正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推进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三)严明工作纪律。赋予行政处罚权工作期间,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同时,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出现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阜宁县赋予镇区(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附件
阜宁县赋予镇区(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序号 | 权力编码 | 权限名称 | 权限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3202050080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2 | 320205035000 |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
3 | 320208004000 |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4 | 320208005000 | 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5 | 320208006000 | 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6 | 320208007000 | 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7 | 320208008000 | 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8 | 320208009000 |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9 | 320208010000 | 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0 | 320208011000 |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1 | 320208012000 |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2 | 3202080130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 |
13 | 320208020000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 |
14 | 320208002000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 |
15 | 320220205000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7号) | |
16 | 320220113000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7号) | |
17 | 320220105000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2号) | |
18 | 320220018000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2号) | |
19 | 320220198000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0 | 320220115000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1 | 320220156000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2 | 320220203000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3 | 320220060000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4 | 320220125000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5 | 320220078000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6 | 320220117000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7 | 320220071000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8 | 320220136000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4号) | |
29 | 320220016000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0 | 320220103000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1 | 320220157000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2 | 320220058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3 | 320220199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4 | 320220100000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5 | 320220145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6 | 320220045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7 | 320220085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8 | 320220141000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39 | 320220119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 | |
40 | 320220187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 | |
41 | 320220097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 | |
42 | 32022008900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 | |
43 | 32022013700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 | |
44 | 320220106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71号) | |
45 | 320220087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 |
46 | 32022001400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6号) | |
47 | 320220028000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6号) | |
48 | 32022010400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6号) | |
49 | 32022005400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50 | 320220033000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51 | 320220057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52 | 320220081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53 | 32022019200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 | |
54 | 32022240300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颁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 |
55 | 320232040000 |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 |
56 | 320231231000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国务院令第6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