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阜宁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府(国有)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范、高效管理,提高财政(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各级财政(国有)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应用集成等)项目的新建、续建、租赁或升级;采购或租赁信息技术软硬件设备(计算机、云桌面、服务器、存储、网络、摄像头、智能终端等)等相关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阜宁县“数字阜宁”建设领导小组为信息化项目的决策机构,下设 县“数字阜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数字办)。县数字办设在县工信局,是信息化项目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审批和工程推进等工作,对信息化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资金概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竣工验收和再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大和较大项目工程变更方案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
县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跟踪审计监督。
县司法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合同管理指导。
各镇区、部门和单位承建的信息化项目需符合“数字阜宁”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根据县数字办批复意见,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县政务云进行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应统筹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新建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按照全县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除特定不能共享外,一律接入全县统一的公共数据库和公共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申报审核环节: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审批。
(一)信息化项目由县数字办扎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数字办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阜宁县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估投资额等申报材料。
(二)县数字办根据申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县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时应县数字办提交《阜宁县信息化项目实施申请表》和申报单位会办记录(纪要),经县数字办出具批复意见后,方可履行相关手续组织建设。
(四)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分管领导批准,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参照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流程申报建设。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
(一)项目建设单位接到年度计划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县数字办进行技术评审,由县数字办出具批复意见。
(二)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专业资质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聘请第三方专业资质机构实施项目监理,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县数字办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一并报县财政局进行资金评审。项目审批通过后,因故需停止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停止建设的具体原因书面报县数字办,经县数字办审核确认后,转县财政局备案,并及时回收剩余财政资金。
第十条 未经县数字办出具批复意见的项目不准建设。任何镇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必须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审批和监督。出现违规,将严格追究相关镇区、部门和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成立项目建设小组,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并达到我县公开招标采购规模标准的信息化项目,一律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凭县数字办出具的同意建设批复意见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采购手续,并接受县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依法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细化设计方案,包括: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初步设计的变更说明、系统测试方案、验收方案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建设项目,其承建单位业务资质、使用产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采购结果及项目相关合同(如:设计合同、建设合同、监理合同等)报县数字办备案;并每月向县数字办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需提请协调解决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验收,其中,投资5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数字办备案;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数字办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县数字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运维”的原则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项目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应不少于2年(硬件质保 5年、软件质保 2年、弱电施工类项目质保3年),系统建设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确定项目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并及时到县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县数字办会同县相关部门适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和预算控制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县数字办将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数字办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并向县“数字阜宁”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八条 县数字办根据信息化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运营质效进行评价,对未达到预期质效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县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审计、监督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文档,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暂停财政(国有)资金拨付,暂缓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
(一)未按年度计划完成项目进度的。
(二)未通过验收或未经验收即投入运行的。
(三)在项目专项审计中问题较多,且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四)不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县数字办指定机构提交数据交换标准接口资料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资源共享或拒不执行县数字办协调会议决定的。
(七)不接受项目监督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原则和规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