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6-0002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6-02-04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文字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县城社会秩序,县公安局草拟了《关于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提请县政府同意,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通过,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全县。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背景

2021年1月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规定市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2年以来,建湖县、射阳县、东台市等周边县市区相继出台规定,明确在主城区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全时段禁放。环保部门检测数据显示,2025年,我县空气质量指数从除夕19时开始快速抬升,20时达重度污染水平,并一直处于中度及以上污染水平。年初一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数据比周边县区高,当日PM2.5全省倒数。现行的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治理形势需求。

二、制定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其后广泛征求了各职能部门、镇区的意见,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3条。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呼应,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在经过深入调研、充分酝酿后,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规定》。2025年11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县公安局邀请第三方稳评机构盐城龙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6年1月,在充分开展调研、专家论证与集中研讨后,稳评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并在县政法委完成备案工作。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11条内容:第一条,制定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第二条,明确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县城渔深河→射阳河→大沙河→城西路北延→四通河→通榆河→省道329围合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三条,明确禁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地点;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各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职责;第六条,禁放区域内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报流程;第七条、第八条,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第九条,明确对违规燃放行为的举报、受理、移交、查处等工作;第十条,明确对违规燃放行为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时间并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主城区限(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四、预期效果

《规定》的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合理诉求,确保了政策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经稳评论证,公平性、合法性审查后,《规定》送审稿实现了公共利益合理诉求、政策刚性约束与人文关怀的有机平衡,将完成限放政策改禁放政策的优化升级与平稳过渡,确保在禁燃政策实施过程有序可控。

同时,通过《规定》的出台和有效实施,将切实提升我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成效,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伤情、引发的火情,降低噪音污染,确保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提升,营造安全、文明、绿色的发展环境。 

五、施行时间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当前,原2020年7月5日起施行的《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主城区限(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县城市发展和社会治理要求。2026年春节在即,如《规定》文件不立即施行,将会极大地影响文件的执行效果。因此,为保证文件实施的及时性、有效性,建议《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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