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渔深河→射阳河→大沙河→城西路北延→四通河→通榆河→省道329围合区域内。
第三条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四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确保禁放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县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县教育局应当加强对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县融媒体中心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4日;2020年7月5日起施行的《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主城区限(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