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6-0012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6-05-25
文号 阜政办发〔2026〕10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宁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5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水平,确保农田工程设施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2011年以来通过国家、省、市及级财政投资(含国债)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形成的灌排、道路、农桥、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以下简称农田工程设施)。

第三条  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晰、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原则,实行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运行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与指导、相关行业部门按分工指导落实、财政部门统筹保障资金属地镇(街道、社区)政府履行组织实施保障落实职责,村级组织承担巡查和日常管护职责,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多渠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等,确保农田工程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第五条  全面推广使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一码通信息化管理模式(以下简称管护一码通信息系统)。管护一码通信息系统由县级依托高标准农田全域综合监管平台开发建立,并进行管理维护。通过管护一码通信息系统,执行管护任务派发、处置和反馈,实现管护工作的全流程监督管理和动态评价。利用系统智能预警功能,对维修不及时、管护不到位等情况及时发出预警。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灌排工程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渡槽、倒虹吸畅通,灌溉站、排涝站、水闸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二)田间道路工程。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总体完整,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三)机耕桥工程。桥面平整,无破损栏杆、警示桩,限重标志明显,与机耕路连接平顺,能够满足农机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七条  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修费用标准:

单项工程单次维修费用在5000元(含)以内的,为小修,由村级组织负责安排维修;

单项工程单次维修费用在5000(不含)-20000元(含)的,为中修,由镇负责安排维修;

单项工程单次维修费用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为大修,或重建,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安排维修。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八条  管护主体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管护主体负责接收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履行对委托管护承接方或管护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障农田工程设施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监督主体,负责全县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监督管理、检查抽查和技术指导等,同时负责管护一码通问题的收集与研判,下达整改要求,组织实施大修工作。对系统中管护问题的处置情况开展监督,建立情况反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以实现闭环管理。负责做好申报大修项目现场核查,组织实施大修项目,加强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

第十条  (街道、社区)政府是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属地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逐工程逐设施落实管护人员,多渠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监督村级组织对损毁设施进行修复及日常运行维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街道、社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镇(街道、社区)要明确人员通过管护一码通信息系统接单处置,申报大修项目,核查大修、中修项目,处理检查发现或群众报告的问题。(街道、社区)政府负责中修项目的现场核查、审核和验收。组织实施中修项目,建立项目台账,加强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接收资产设备及时入账,保证资产全流程有效监管。村级组织承担农田工程设施巡查和日常管护职责,逐工程逐设施落实管护人员,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管护责任人每月至少检查两次,雨季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负责小修项目的核查审核,落实资金保障,组织及时修复。建立日常管护制度,引导并落实使用(种植)主体做好使用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完好、功能正常。泵站、渠道(管道)、农门(放水口)等工程设施,鼓励推行使用者缴纳保证金制度,规范使用者行为。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经营范围内单独或主要受益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落实实际管护人员责任。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以及项目区多主体受益的主要工程实施,一般应由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护。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  管护资金保障来源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大修资金由县级统筹,主要来源为项目建设审计结余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奖补资金等。中修资金由镇街道、社区统筹,主要来源于镇街道、社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五位一体综合管护资金、农民用水协会相关资金等。小修资金由村级统筹,主要来源于一事一议筹集、项目工程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推进农田工程设施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第十六条  属地街道、社区)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管护工作档案,记录管护情况。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宁县农业农村局印发的《阜宁县农田基础设施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阜农发〔2021102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细则由阜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移交及管护责任书(参考样式).docx

2. 耕地流转协议应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事项(参考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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