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维护法治统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工作要求,县司法局牵头开展了涉生态环境法典及县政府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和“谁实施、谁清理”原则,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文件实施情况全面研究论证,提出清理意见。对于不涉及生态环境法典、但与上位法及最新规定不一致、不衔接或者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文件一并列入清理范围。县司法局根据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登记,主动与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先后草拟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分别于6月15日至23日、7月10日至20日发函征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分别于6月24日至7月5日、7月17日至26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结合两次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讨论稿)》,8月28日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1. 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60号)等8件文件予以废止。
2. 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修编的通知》(阜政办发〔2025〕10号)等2件文件的部分内容、条款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