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维护法治统一,县政府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26年8月14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决定:
一、对8件县政府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2件县政府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
2.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文件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
1.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60号)
2.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建成区内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118号)
3.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51号)
4.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104号)
5.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龙卷风雷暴大风等致灾天气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72号)
6.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24号)
7.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60号)
8.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17号)
附件2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文件
一、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修编的通知》(阜政办发〔2025〕10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章第二节一、法律法规中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上述涉及的法律法规序号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阜政规发〔2026〕1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