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6-0125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16-03-15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阜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全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提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水平,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县城形象,县政府委托县城管局牵头,会同县规划局、交运局等部门和单位在调研论证基础上代拟了《阜宁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办法》。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对繁荣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县城规划区部分路段、县域内国省道两侧、重要节点、县境出入口及县城与各镇区(街道)之间、镇区(街道、社区)之间的主干道两侧视觉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施尺度形式各异,设置混乱,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多、杂、丑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甚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目前,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作出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不利于基层对户外广告的精细化管理,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有必要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阜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管理做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实现对户外广告的有效管理,着力打造苏北最美县城。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县城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多次赴苏南先进地区学习考察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并在在总结我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的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建设(规划)、交运、民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办法》代拟稿经过县政府法制办的第一次合法性审查,县政府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阜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并对《办法》草案作了修改。其后,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县领导要求对《阜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合法性审查,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形成《办法》文件正式文兵,并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登记、编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范围、设施规划、设置权取得、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34条。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目的。规范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市容标准,改善市容市貌和提升城市形象,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据此,《办法》第一条确定了相应的制定宗旨。《办法》第二条至第六条同时对户外广告含义和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针对本县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的现状,为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强化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明确可在本县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范围十分必要。结合本县实际,《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本县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范围。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广告设施设置权取得。为规范本县户外广告设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及设置权取得。

(四)关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审批及需占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由城管、规划、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为更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推进户外广告设置长效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维护和排除隐患,使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确保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类户外广告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广告存在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情形,《办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中分别依法作出了处理规定。

四、《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6.《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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