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阜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范围内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阜宁县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是指通过以下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灯箱、高炮式广告、楼顶广告、吊旗、大型路牌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吊旗、条幅、气球等;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制作车身广告或广播宣传等;
(四)利用门市、门面、橱窗广告等。
第四条 店招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地面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的招牌、电子显示牌、霓虹灯、灯箱、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第五条 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或自有场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引导的标识、标牌,包括交通标识、路名牌、地标牌等。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县交运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依法负责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县域内国省道两侧、重要节点、县境出入口及县城与各镇区(街道)之间、镇区(街道、社区)之间的主干道两侧视觉范围内(县道10米、省道15米、国道20米)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标牌标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县城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主要范围:阜城街道、花园街道、金沙湖街道、吴滩街道、现代服务业园区辖区全境及新沟镇、郭墅镇、三灶镇S329、S348以内区域,新沟镇以S329外侧1公里为界,郭墅镇、三灶镇以S348外侧1公里为界。
第九条 国省道沿线主要指阜宁县境内的G204、S231、S234、S328、S329、S348等。
第三章 设置规划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按照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集中审批。
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设置应遵循一店一招、一街一景的原则,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应当符合街景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人行道或损毁绿化的;
(四)妨碍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或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四章 设置权取得
第十三条 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用作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
第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阜宁县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专项规划》要求,定期发布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信息,拟定使用权拍卖方案,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拍卖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设置地点、期限、规格、形式、艺术效果、照明设施等设计要求,拍卖底价、委托的拍卖机构,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竞得公共建筑物、场地及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拍卖公共建筑物、场地及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用作为户外广告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县内重大招商项目,需设置户外广告;
(三)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需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设置者或组织者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予以清除。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身份证;
(二)权属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承诺书。
第十九条 县域内国省道、县城与镇区(街道)之间以及镇区(街道、社区)之间主干道两侧视觉范围内、县境出入口等区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高炮式广告,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权限,根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派驻县政务中心窗口具体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店招、标牌的设置工作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定,遵循安全、美观和“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其设置的位置、内容和规格按规定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造型协调、优美、新颖,支架不得裸露。
第二十四条 县城大型商业街(区)、商业用地广告及新建建筑物应在规划设计时预留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位置。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大型户外广告权设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拍卖合同或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在存留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期满后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由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要求同步设置照明设施,并按规定时间开启,遇县重大活动期间,按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遇县重大活动无条件服从活动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无商业广告发布时,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应当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宣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残缺、污秽、破损、脱色、松散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批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阜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阜政办发〔2010〕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