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索引号11320923K13024429E/2022-0014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2-06-22
文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对储备粮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意见措施,我县现有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出台于2014年1月。为了更好、更科学的管理县级储备粮,有必要制定新政策,出台新的阜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依据和原则。依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管理办法起草主要把握以下二个原则:一是注重政策合法合规。认真研究分析政策,确保管理办法每个条目均有上级政策支撑,并按要求完成了编制依据对照表,提供依据文件目录及文本。二是注重政策有效延续。对县政府2014年1月出台的阜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逐条梳理,最大程度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计划、储存、轮换、运用、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四十一条内容。主要内容一是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二是储备粮计划下达。县人民政府制定、下达的县储备粮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储备粮储存。严格实行“两分离,四分开”,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分开。县级储备粮小麦、稻谷保管费为每年每吨110元,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保管自然损耗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四是储备粮轮换。轮换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县级储备粮年轮换费用小麦40元/吨、籼稻40元/吨,粳稻80元/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县级储备粮轮换盈余上交县财政,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费用支出,亏损由县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五是储备粮动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六是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应当对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信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以及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信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七是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日发布的《阜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阜政办发〔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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