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阜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阜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阜宁县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计划,健全管理制度,开展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县级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财政补贴,保障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信用贷款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第六条 依法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及相关财政补贴。
第二章 计 划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下达的县储备粮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和稻谷。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等要求。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县级储备粮规模、承储企业申请和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分开。按上级要求,严格实行“两分离,四分开”,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和地点(库点),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小麦、稻谷保管费为每年每吨110元,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县级储备粮银行利息按核定入库成本和当期利率(农发行),由县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县级储备粮质量负责,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生态储粮技术。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粮食短少,由承储企业予以赔偿。
保管自然损耗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或者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轮换亏损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包县级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
(二)拒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虚报、瞒报县级府储备粮储备数量,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库点),或者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采用一粮多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或者挤占、挪用、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
(五)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债务清偿、期货实物交割,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指定用途;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中的稻谷、小麦,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食。轮换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轮换书面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批复。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同意轮换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包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轮换入库的粮食,承储企业需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对符合要求的粮食予以验收,及时核查品种、数量、价格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同意的储存库点,不得存放在钢板浅圆仓内,也不得存放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验收,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粮全部轮入收购进库后和储备粮轮出挂网销售前10天内,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测,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提供仓室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检验合格后将粮食质量检测报告(轮入或轮出)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检验严格按《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年轮换费用小麦40元/吨、籼稻40元/吨,粳稻80元/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盈亏(购销价差)认定,由承储企业申请,经县财政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会计机构审计,并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盈余上交县财政,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费用支出,亏损由县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储备粮动用措施纳入县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县级储备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检查情况形成记录。抽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质量抽检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应当对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信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以及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信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库存情况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状况、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承储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解除合同;造成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承储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承储合同等情况,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储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及相关财政补贴的,由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宁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粮专项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日发布的《阜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阜政办发〔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