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编制背景
噪声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幸福获得感越来越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待值越来越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新噪声法”)于 2022年6月5日开始实施,新噪声法施行近一年,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居高不下,噪声投诉现象呈多发、频发、多样化的态势,已成为制约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因素。为有效治理噪声污染,秉持法有规定应当为的原则,结合我县行政机关职能设置的实际情况,将新噪声法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的11个条款,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形成本次《方案》。
二、《方案》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阜宁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三、《方案》编制过程
今年来,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与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深化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共同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对县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等机关调研走访和征求意见,对全县噪声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研判分析,对新噪声法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分工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方案》初稿。2023年8月1日,分别征求了县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等部门意见,其中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提出了1、1、5条反馈意见,部分采纳了修改意见,其他部门均无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对新噪声法中11个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的条款,具体明确阜宁县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从而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所涉行政机关职责分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为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提供依据,促进新噪声法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