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社区财政所(局):
现将《阜宁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宁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阜宁县财政局
2016年9月29日
阜宁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江苏省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可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费用。
(二)支持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可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费用开支;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
(三)支持村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可用于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费用,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的建设费用。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等所需费用开支。
(四)支持村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可用于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农村合作组织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实现多元化经营投资参股。
(五)支持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扶持资金可用于项目设备购置,生产设施建设等开支。
第五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
(二)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四)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工具除外。
(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六)不得用于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七)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各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六条 县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指标及时下达到各有关镇(区、街道、社区)财政所(局)。
第七条 各有关镇(区、街道、社区)财政所(局)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按项目进度和相关合同拨款,支付货款(工程价款)按照镇级报账制的要求进行结算。
第八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的一次性开支。
第九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实行镇(区、街道社区)财政报账制。项目开工后,镇(区、街道、社区)财政所(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将项目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对验收合格、档案资料齐全的项目,由镇(区、街道、社区)财政所(局)填写委托划款凭证,交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将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审计前,资金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项目施工单位提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资金报账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和合法有效票据等相关资料,项目所在村和镇(区、街道、社区)农经、财政部门及监理单位负责审核,镇(区、街道、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监理费、检测费、标识牌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列入工程成本,在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决算审计,明确项目产权。项目决算审计后,除按决算审计金额保留10%的质保金外,剩余资金全部按规定程序拨付到施工单位。质保金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后在产权界定到项目村且无质量问题时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具体内容为:
(一)项目申报文件及上级批复文件
(二)项目图纸
(三)项目工程预算
(四)项目工程招投标资料
(五)项目施工协议(项目购置协议)
(六)项目决算、审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资料
(八)项目资产移交表
(九)项目确权到村产权证书
(十)项目对外租赁协议
(十一)相关财务核算资料项目档案由县财政局统一存档。
第十四条 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监管财政部门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镇(区、街道、社区)财政所(局)要认真履行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的职责,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经、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委农工办定期开展项目检查考核,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绩效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截留、挪用或挤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扶持项目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