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3-00805 组配分类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13-11-28
文号 阜财规〔2013〕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阜宁县农桥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财政所(局)、水务站:

  现将《阜宁县农桥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宁县农桥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阜宁县财政局    阜宁县水务局

                              20131128

 

 

附件

阜宁县农桥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桥建设工作,确保农桥建设质量,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使用农桥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桥为镇(区)之内非等级公路的农用机耕桥及农民生产、生活用桥。

  第四条  农桥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农桥重建和新建两部分。重建是指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现有农桥中的危桥、险桥而对其进行重新建设的农桥部分;新建是指因镇(区)区划调整、镇村合并或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且符合农桥管理的各项要求,需新增加建设的农桥部分。对只作维修的农桥、已获省市补助的农桥和已纳入其他项目建设的农桥不作为扶持对象。

第五条  农桥建设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农桥建设应符合当地区划调整、镇村合并、交通等村镇发展建设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复垦、农业水利、新农村建设等补助计划有效结合。

  (二)分级负担。农桥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投入,同时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民以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桥。

(三)先急后缓。优先建设农民反映强烈、直接影响生产生活的农用桥梁。

(四)分期实施。实行规范的项目库管理及分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下称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设计标准和实施时间。年度实施计划的农桥项目,当年计划,当年建设,当年完工。凡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或跨年度在建项目,一律不得作为当年实施计划项目。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农桥项目建设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水利部门配合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农桥项目库的建立、审核、调整、确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资金管理;

3负责审核工程概、决算;

4负责农桥年度实施计划的安排;

5负责组织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委派工程监理;

6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和资产移交;

7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二)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农桥勘测、定点定位等农桥项目库基础数据资料的编制和收集;

2负责工程技术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审核工程概、决算;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农桥年度实施计划安排、招投标管理;

5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农桥验收、资产移交工作;

6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程序

第七条  设立农桥建设项目库。县、镇(区)共同编制农桥建设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所有入库项目均以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编号,并做到“五定”定点(镇区、行政村)、定位(经度、纬度)、定建设内容(重建、新建)、定建设规模(长度、宽度、限载)、定投资规模(预计投资)。

  第八条  编制农桥建设计划。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确定需要重建和新建的农桥,编制年度农桥建设计划。各镇(区)要在县下达农桥控制指标和建设数量的范围内,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年度建设计划调整。报县备案通过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但因规划变动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项目调整,各镇(区)应于当年8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财政局和水务局,逾期一律不得调整,因项目调整而增加的费用由镇区财政承担。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农桥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管理制。项目法人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单位组建,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项目各参建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由县财政、水利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桥梁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农桥建设设计,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核,财政、水利部门一同批复。农桥桥面净宽不得少于4米,限载不得低于10吨。必须安装桥栏杆,栏杆不得低于80厘米。图纸一经绘制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县财政局和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图纸变更费用由各镇(区)自行负担。在桥栏杆两侧中部设置仿宋体刻字,一侧为“江苏省农桥建设项目”,另一侧为桥名、建设年月,桥名必须采用项目库中确定的桥名,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由项目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进行。农桥建设中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他服务提供、材料采购等有关事项,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明确工程建设进度。各镇(区)领取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书后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施工时间从领取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书起150日内必须完成,特殊情况的需由施工企业书面向所属财政所(局)申请,并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延期。对不能按期竣工的,县财政局将按合同规定进行扣款。项目竣工结束后,所属财政所(局)需在30日内申请验收,县财政局根据申请在10天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当年度未完成的建设计划扣减下一年度建设指标。

  第十四条  严格农桥放样位置。各镇(区)必须按照申报项目的经纬度值确定的位置放样,财政所(局)、水务站共同对建设地点进行GPS定位,位置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0米,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位置。农桥放样时必须有财政所(局)、水务站及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在场并在开工令上履行签字手续,否则县财政部门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履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服从监督。项目经理应对农桥项目进行直接管理,不得委托其他人员进行管理。农桥监理和财政所(局)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管理,发现项目经理长期不到施工现场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要责成限期纠正。农桥监理应对项目经理进行抽查,并在监理日记中如实记载,同时报告县财政局,抽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一次不在施工现场的,扣施工费500元。

第四章 监理委派与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监理委派制。由县财政局委派有工程监理资质和信誉的监理单位,对全县农桥项目实施统一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县财政局履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对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前必须提供监理交底,监理交底必须在农桥项目开工前交一份给施工单位并取得施工单位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每到农桥实施监理一次,由财政所(局)在监理日记中签字确认,每座农桥不得少于8次(主要包括:布筋、桥桩、桥板、桥台、桥墩、桥面等关键环节)。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必须在25日前上报所监理农桥的建设进度月报表。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的处理。监理人员应对隐蔽工程实行跟踪监理,并提供影像图片资料(图片中必须有财政所(局)人员或村民监督小组负责人站在旁边),施工单位认真填报工序报验单,工程结束后交工程监理归档。

  第二十条  漏项工程的处理。监理过程中发现漏项的,要向施工方下发整改或停工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监理留存、一份报县财政局备案,能整改的必须返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同意继续施工;无法整改或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如在工程结束验收时发现漏项,事前又无监理的整改通知书,要追究施工方和监理的责任,在扣减施工方漏项预算金额的同时,相应扣减漏项预算金额的监理费。

  第二十一条  监理日记和旁站记录。监理人要在监理当日如实填写监理日记和旁站记录,凡施工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在监理日记中记载,同时反映整改情况。如发现事后补填或造假的,取消该监理人监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实行抽查和考核制。平时在关键部位(桥桩、桥板、桥台、桥墩、桥面)的监理中,如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抽查或群众举报工程有质量问题,而监理事前未报告,将追究监理的监理责任,扣减该农桥监理费的30%。年终县财政局按不低于监理农桥总数的10%进行抽查,如探测到各部分布筋数量和尺寸有差错的,扣减该监理公司当年总监理费的20%。对因监理人员不负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不按时报送资料的,将追究所属监理单位责任,并将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准入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县农桥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树立监理形象。严禁监理向各施工方报销任何费用,严禁接受施工方吃请、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发现一经查实的,取消监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县农桥监理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桥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筹措。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农桥建设资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和以出让桥梁冠名权等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等投入。

第二十五条  农桥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桥建设专项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按决算价格预留10%质量保证金后付清余款。完工验收一年后,视检查验收情况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实行单座农桥建设投资规模控制。单座农桥投入资金超过财政投资规模的,由各镇(区)自行负责落实。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桥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申请验收,县财政局接到验收申请后,10天内组织人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桥验收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逐桥验收。

第三十条  农桥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资产移交给所在地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管护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筹集管护资金。

第三十一条  资料的收集与归档。档案资料由工程所属监理负责搜集整理,施工企业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农桥建设工程实行“一桥一档”,档案资料具体内容为:

   具体内容:1项目批复文件;2新、旧桥照片(同角度、同一参照物);3桥梁设计图纸(一桥一图);4审核、审批文件;5招投标有关文件、中标书6施工合同;7下达资金的文件、拨款凭证及支出凭证(复印件);8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9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0隐蔽工程验收照片及记录;11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等)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12砼抗压强度检测报告;13混凝土施工记录;14施工日志;15监理日志;16工程决算及审核;17审计报告;18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质量监测评定报告;19县验收意见;20资产移交表;21管护责任书。

   项目档案由县财政局统一装订后退各镇(区)财政所(局)存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镇区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农桥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县财政局、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农桥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镇区财政所(局)对省级农桥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农桥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农桥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或滞留、截留、挪用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停止或扣减下年度农桥建设补助资金指标。

第三十六条  农桥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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