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县直各单位,县各商业银行、县农业发展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阜宁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
阜宁县监察局 阜宁县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内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部门、各镇区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制度。
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应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
第六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 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向,结合财政和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县财政局将对预算单位账户按长期性账户、过渡性账户、特殊性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允许预算单位设置的长期性账户仅为零余额账户,统一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
对照省财政厅规定,预算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申请设置以下过渡性账户。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过渡性账户应逐步予以撤销。
(一)基本存款账户。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同时也是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统一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二)基建存款账户。有基建项目的预算单位,可申请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后应予以撤销。能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则不得设置。
(三)贷款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经有权部门同意申请银行贷款的,可以申请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但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贷款的,不再设置。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款账户只能选择一个开设。
(四)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汇缴业务。除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或国库,以及按规定退还缴款人的,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按规定向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上缴非税收入的,一律通过县财政办理。此账户余额清零管理。
(五)外币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预算单位外币收支业务,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住房维修基金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县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收付业务。
(七)社保资金发放账户。仅限于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用于办理和核算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暂可按代理发放银行分设。利息收入及时上缴县财政。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直接发放。
(八)其他核定账户。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阜政办发〔2007〕145号)文件核定开设的其他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设置以下特殊性账户。
(一) 工会经费账户。专指县总工会工会收支账户、县级机关工会账户以及由县委任命工会主席的主管部门的工会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工会经费收付业务。
(二) 党费账户。专指县委组织部用于办理和核算全县党费收付业务
(三) 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开设的其他特殊性账户。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账户之外开设其他账户。
第三章 账户的开设
第十一条 申请开设账户的预算单位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单位需开设银行账户时,应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全称填写《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基层预算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等。
(一)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有效批准文件和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三)同意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协议;
(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并明确该项资金收付业务的核算账户。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持县财政局签发的《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在县财政局同意签发的《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填写县财政局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县财政局和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账户变更、合并与撤销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或单位分设的。
(二)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变更银行账号的。
第十九条 下列预算单位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的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或被合并的账户。
(四)合并组建新单位后原单位的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
第二十条 被撤销预算单位账户的剩余资金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后账户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清理,属财政拨入的,上缴县财政。
(三)单位被撤销的账户资金按撤销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合并单位账户资金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四)合并组建的原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新单位同类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撤销的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清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账户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账户撤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账户资金余额及其来源,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核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
第五章 账户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从预算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预算单位账户资金收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 从预算单位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应说明事由。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账户间隙性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一般应在该账户开户银行就地办理,但不得与个人收入、网点业绩挂钩,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档案,每年终了后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户进行核查清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的,应提请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县财政局审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各银行网点在受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上级银行。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按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县监察局应加强对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将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财政局可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资金,责令其立即纠正,必要时撤销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单位开设账户的,调整该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县内的营业机构不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信息的,取消其代理单位和财政业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挂靠预算单位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挂靠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阜宁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阜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
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财规〔2011〕1号)
各镇区,县直各单位,县各商业银行、县农业发展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阜宁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
阜宁县监察局 阜宁县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内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部门、各镇区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制度。
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应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
第六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 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向,结合财政和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县财政局将对预算单位账户按长期性账户、过渡性账户、特殊性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允许预算单位设置的长期性账户仅为零余额账户,统一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
对照省财政厅规定,预算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申请设置以下过渡性账户。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过渡性账户应逐步予以撤销。
(一)基本存款账户。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同时也是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统一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二)基建存款账户。有基建项目的预算单位,可申请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后应予以撤销。能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则不得设置。
(三)贷款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经有权部门同意申请银行贷款的,可以申请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但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贷款的,不再设置。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款账户只能选择一个开设。
(四)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汇缴业务。除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或国库,以及按规定退还缴款人的,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按规定向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上缴非税收入的,一律通过县财政办理。此账户余额清零管理。
(五)外币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预算单位外币收支业务,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住房维修基金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县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收付业务。
(七)社保资金发放账户。仅限于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用于办理和核算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暂可按代理发放银行分设。利息收入及时上缴县财政。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直接发放。
(八)其他核定账户。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阜政办发〔2007〕145号)文件核定开设的其他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设置以下特殊性账户。
(一) 工会经费账户。专指县总工会工会收支账户、县级机关工会账户以及由县委任命工会主席的主管部门的工会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工会经费收付业务。
(二) 党费账户。专指县委组织部用于办理和核算全县党费收付业务
(三) 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开设的其他特殊性账户。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账户之外开设其他账户。
第三章 账户的开设
第十一条 申请开设账户的预算单位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单位需开设银行账户时,应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全称填写《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基层预算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等。
(一)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有效批准文件和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三)同意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协议;
(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并明确该项资金收付业务的核算账户。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持县财政局签发的《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在县财政局同意签发的《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填写县财政局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县财政局和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账户变更、合并与撤销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或单位分设的。
(二)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变更银行账号的。
第十九条 下列预算单位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的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或被合并的账户。
(四)合并组建新单位后原单位的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
第二十条 被撤销预算单位账户的剩余资金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后账户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清理,属财政拨入的,上缴县财政。
(三)单位被撤销的账户资金按撤销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合并单位账户资金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四)合并组建的原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新单位同类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撤销的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清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账户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阜宁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账户撤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账户资金余额及其来源,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核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
第五章 账户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从预算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预算单位账户资金收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 从预算单位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应说明事由。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账户间隙性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一般应在该账户开户银行就地办理,但不得与个人收入、网点业绩挂钩,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档案,每年终了后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户进行核查清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的,应提请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县财政局审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各银行网点在受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上级银行。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按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县监察局应加强对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将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财政局可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资金,责令其立即纠正,必要时撤销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单位开设账户的,调整该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县内的营业机构不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信息的,取消其代理单位和财政业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挂靠预算单位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挂靠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阜宁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