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阜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阜宁县财政局 阜宁县农业农村局 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3年12月1日
阜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过渡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阜宁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阜政规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设立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县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县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统筹利用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衔接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长效机制。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促机制。以现有社保体系为基础,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促措施。可安排小额信贷贴息、建立防返贫保险基金、开展乡村公益医疗互助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专项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支持构建经济薄弱村发展长效机制。重点支持经济薄弱村围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稳定提高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农村公共空间治理、农房改善、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盘活集体资源,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积极探索村集体经济发展多种实现形式。
3.支持重点片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和壮大重点片区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丰富乡村产业业态,拓宽农民就业途径。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促,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4.支持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其他相关支出。支持民族村产业振兴,促进民族传统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民族村小型基础设施改善提升和少数民族特色村保护等;支持县委帮促工作队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的必要支出以及其他各级明确要求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衔接资金支持的产业项目应具备完善的与农村低收入人口利益联结机制,优先支持带动效益显著、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明显、利益分配向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七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和富民帮促工作的实际情况,“十四五”期间县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适度安排县级衔接资金,并按照总额不低于上年的标准,保持县级衔接资金年初预算安排规模总体稳定。
第八条 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的30日内分配下达,县级衔接资金应当在县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现行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分级审批,县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经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统筹下达相关镇区财政部门或县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规范操作,并按要求进行概预算评审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等环节相关要求按照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并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支付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批复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村应指定专人组织好宣传发动和项目的申报、公告公示、实施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和绩效目标管理。全过程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等做好项目的论证、评审、入库、督查、验收、移交、确权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严格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补助对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镇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衔接资金绩效管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并将绩效目标、监控信息、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编制调整、资金分配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衔接资金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视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及个人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县镇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或其它违规、违纪使用衔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阜宁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