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阜宁县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阜宁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宁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阜宁县财政局 阜宁县教育局
2023年11月20日
阜宁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校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阜宁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经县政府和人代会批准安排给教育部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上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部门的专项资金、经批准发行的政府债券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类。
(一)上级财政下达我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中可用于教育工程的资金等;
(二)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教育工程资金;
(三)县级财政安排的各项教育工程资金;
(四)其他专项资金(例如南北帮扶结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规范操作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按照学校申请、县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难点问题和特殊问题。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执行立项、公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合同、监理、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制度。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教育专项资金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的安排,必须与县级财力相适应,与实际需要相衔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一)县财政局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县教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县教育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审核教育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教育主管部门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受理学校的项目申请,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考察、审核、评估;拟定教育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教育专项资金有关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项目档案,并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实施单位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项目配套资金,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督;对收到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认真做好项目的决算、绩效自评等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各学段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经省财政厅、教育厅或县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学校校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增加初中、高中学位,满足生源高峰期的需求;
(二)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要求实施的其他项目;
(三)支持教育部门开展重大的教育活动;
(四)学校临时突发性应急项目准备资金;
(五)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补贴、福利和奖金。
第八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上级财政下达至我县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需再分配的资金,优先用于列入县“为民办实事工程”的教育项目,可由县教育局向县政府书面汇报,履行报批程序后,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也可根据上级资金拨付进度要求,先下达动态监控指标至县教育局专户,县教育局履行报批程序后,财政部门解冻、审批用款计划。
(二)上级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具体实施学校不需要再分配的资金以及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部门可先下达动态监控指标至县教育局专户,县教育局履行报批程序后,财政部门解冻、审批用款计划。
第九条 教育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专户设在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县教育局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县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必须分项目建立收支台账。
第十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教育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按审定批准项目专款专用,教育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结余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计划在年度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教育局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报批程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调整计划,当年的调整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教育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拟实施建设项目的学校根据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实际需求,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项目建设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和财政、发改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核后,由教育部门建立项目库。教育部门对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逐年依序安排,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严格实行教育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教育部门应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予以纠正,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审定批准的项目要及时完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按规定使用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到财政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拨付资金:
(一)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项目管理资料台账不全、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完整的;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四)未做到专款专用,未按批复项目内容实施,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五)项目实施不及时;
(六)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违规情形。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产权落实长效管护责任。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以及使用教育专项资金的学校,应对本部门上一年度教育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教育部门按照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实施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教育、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每年应定期对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若项目有资金结余,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阜宁县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实施之日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有办法执行。原《阜宁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阜财规〔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