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索引号11320923K13024429E/2023-0026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3-07-11
文号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必要性及依据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为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县政府办印发《关于开展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电〔2023〕29号),决定对县政府202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指2021年6月1日以来县政府以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2021年6月1日之前制定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照县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发〔2021〕11号)中予以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1.清理工作遵循“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建议,报县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定。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书面征求其他制定部门意见。机构改革中原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发生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该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2.清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及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设其义务负担的,予以废止;

3) 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4)原有规定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5)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6)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的,予以废止或修改;

7)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8)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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