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大县城住房保障力度,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对城镇常住人口的覆盖面,健全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阜宁县出台了《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5〕11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关于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筑情况的通报》(苏房办函〔2013〕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盐房管〔2013〕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省政府已将是否出台文件列为对市县政府住房保障民生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
近几年,阜宁县每年都按规定进行了调整。动态调整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是为每年的住房保障家庭的准入申请、审核及实施保障提供政策依据。目前我省住房保障收入线分为两种,一种是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另一种是低收入标准,省政府要求分别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和60%以下的比例确定。县统计部门公布的阜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678元。
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大阜宁县城住房保障力度,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对阜宁城镇常住人口的覆盖面,实现住房保障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住房困难群体“应保尽保”目标。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24410元/年,调整至元25607元/年(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二)调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32547元/年,调整至34142元/年(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解决的问题
一是逐步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对阜宁城镇常住人口的覆盖面;二是为每年的住房保障家庭的准入申请、审核及实施保障提供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