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1-00860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3-11
文号 阜政发〔2021〕3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宁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阜宁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阜宁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县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和县“两会”精神,创新设立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金融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为我县经济发展服务,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和建设,助推我县新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7〕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以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为主、社会资本为辅设立的阜宁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主要发挥母基金功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管理。

第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领域,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滤料等新特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设立方式


第四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根据投资计划、投资需求及运作情况分期到位,实行认缴制。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积极争取省和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共同组建设立子基金,力争将基金规模放大到10亿元左右。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资金;

(二)县属国有企业资金;

(三)上级国有资本、基金管理人资金;

(四)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增值收益;

(五)其他资金。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原则上主要投资阜宁地区。选聘专业管理机构担任引导基金管理人,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上引导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后不同意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以进入。基金存续期10年,其中投资期6年,退出期4年。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阜宁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不参与引导基金的经营管理业务。


第三章  基金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成立阜宁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商务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城投公司、开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重点及方向、年度投资计划;

(三)审核批准阜宁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合伙协议、实施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等;

(四)监督各合作方出资到位;

(五)选聘并审核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人,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职情况;

(六)听取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情况和投资建议汇报,对相关情况进行会办并出具会办意见;

(七)定期、不定期听取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基金运营和拟退出方案等情况汇报;

(八)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九)对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十)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和决策批准的事项;

(十一)对重大投资项目形成会办意见,分别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成员由县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城投公司、开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汇总提出需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做好子基金管理人目录库建设工作;

(四)协调相关镇区(街道、社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汇总股权投资项目,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开展项目对接工作;

(五)制定引导基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产业政策把关;

县工信局、住建局、重大项目推进中心负责基金投资项目、企业的收集汇总和推荐审核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合作协议、法律文书等相关内容的法律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督促其他相关出资方及时出资到位;

县商务局负责相关项目的政策把关;

县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拟投资项目审批政策把关;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做好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城投公司、开源公司负责履行出资方职责,具体负责基金投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选聘专业管理机构担任引导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项目推荐、投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拟定、投资后续管理、基金日常管理、管理报告提交、基金退出、基金清算等业务,以及政策和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主要职责:

发起设立母基金,受托管理母基金;

负责对母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科学客观评估子基金管理人资质及运作情况,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发起设立子基金;

制定母基金各项业务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度,对所管理的子基金项目进行严密的内部分级、检测、考评,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定期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母基金的管理报告、解释、说明等文件;

为母基金退出制定专业方案,并与相关方进行磋商;

母基金终止时参加母基金的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工作;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面负责对子基金或项目投资(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报管理委员会审批。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派人员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县财政局、重大项目推进中心等单位和引导基金管理人委派人员组成,如出现委员变动,由原委派单位继续委派人员填补空缺的委员职位。投资和股权设置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五分之三同意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对该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应当服务阜宁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接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投资范围及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县内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滤料等新特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建筑业。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可调整投资方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母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即“1+N”模式:设立1个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母基金原则上不参与直投或跟投,必要时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  对符合引导基金主投方向的产业项目,在确定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成立子基金进行投资,并选聘基金管理人(简称“子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政府委派1人进入子基金决策团队,对重大子基金投资项目选派驻企财会观察员进驻,确保子基金资金投向阜宁区域、本项目及用于厂房建设、设备购买等约定事宜。

第十六条  子基金采取专项目基金模式。主要模式包括:

(一)创投子基金。主要投向双创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30%,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存续期原则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不超过5年,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产业项目投资子基金。主要投向产业招商项目,根据政府招引、社会资本招引、国有资本招引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50%,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存续期原则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不超过5年,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上市培育子基金。主要投向县内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成长性良好的优质企业、将注册地迁移到阜宁并准备上市的“新三板”企业、在阜宁投资的意向分拆上市的子公司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50%,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国有资产专项投资子基金。主要投向以债转股形式,收购原国有资本以出借(或明股实债)等形式出资到企业中的债权(股权),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100%。存续期原则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不超过5年,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参股子基金的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建设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协议、科学规范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人发现子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流程按照“项目申报、尽职调查、组织会办、投决批准、方案实施”的运作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招商引资部门初步筛选推荐县内项目,并由已落户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落户的载体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人、招商引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资料收集、初步研究后,会同项目落户载体组织对项目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初步取得一致同意意见后,由项目实施企业填写基金股权投资申请表,招商引资部门、项目落户载体和县重大项目推进中心签署意见,经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尽职调查。由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受委托的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项目开展市场背景、行业情况、企业经营、财务分析、法律状况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拟定投资和股权设置方案。

(三)组织会办。受委托的基金管理公司将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书报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受委托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尽职调查确认可以投资的项目,提请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召集项目招引部门负责人、项目落户载体负责人及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项目参股投资进行会办,形成会办意见。如有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部门其他同志参加。

(四)投决批准。由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派的基金投决会委员,根据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办意见,参加受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召集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已通过会办的拟投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决策。

(五)方案实施。由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基金管理公司对接,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组织托管银行划款,落实投资方案。


第六章  管理费用及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费用按市场化原则执行,在本基金存续期(投资期和退出期)内,本合伙企业根据实际出资额,按合理标准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如子基金管理人与母基金管理人为同一管理人,子基金不重复收取母基金已收取的管理费。

第二十条  本合伙企业所确保的各项可分配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各项支出后,分配顺序如下:有限合伙人本金、普通合伙人本金、本金8%的收益、剩余投资超额收益分配。其中超额收益分配按如下原则:普通合伙人提取超额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提取超额收益的80%。

第二十一条  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引导基金可将参股子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所享有的投资超额收益,按一定比例让利给子基金合伙人、其他合作出资方、企业。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子基金合伙协议、合同或章程的约定,由子基金管理人和各出资方分别承担。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原则上其参股的子基金资产,委托县内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清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定期提交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投后管理与评估、退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后的管理工作。子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向被投资公司委派管理人员,对被投资公司实施全过程管理。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投资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中月度财务报表应当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次年的4月份前提供。

(二)被投资公司的季度管理报告,应当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供,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公司业务经营状况、重大事件披露、与投资预期的对比情况、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下一步工作重点、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等。

引导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投资后管理实行监督,对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分析,进行风险揭示,并对照投资协议中对赌、退出及企业保证承诺等条款,监督投资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向子基金管理人提出风险控制措施。若出现违背投资协议或其他重大情况,则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投资后评估工作。投资后评估工作主要由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效益:项目的评估应与投资协议挂钩,评估项目是否达到相应成长阶段和业绩指标。如未达到目标,需评估该项目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可行性。

(二)项目风险:评估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子基金管理人的投后管理工作。

(三)投资后的招商目标完成度管控:子基金管理人根据每月企业提供的报表中企业营收额、净利润、纳税等方面对招商目标完成度进行跟踪分析;每季度走访企业,实地考察企业建设进度、商业布局程度、当地人员吸纳、当地上下游合作协同等多个维度,结合签订的业绩对赌、回购协议和补充条款等进行监督,以及提示企业触发回购条款等风险,促使企业完成计划投资目标。同时,招商目标管控过程也应在每个季度被投资公司的季度管理报告和风控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退出。主要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上市、出售股权、公司回购、破产清算或到期清算等类型。

(一)未上市投资项目的退出

对未上市企业的退出,被投资项目满足退出条件或需要退出时,由基金管理人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项目退出工作,主要流程:

①准备《项目退出建议书》,包括项目投资管理情况回顾、建议退出方案及其理由、退出项目后实际投资收益、与预期收益的比较及分析、今后可以借鉴的经验或教训等;

②将《项目退出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③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④准备项目退出的相关法律文书;

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退出工作,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收回相关款项。

(二)已上市项目的退出

对已上市企业的退出,按管理规定相关流程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引导基金出资的预算管理,县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及引导基金投资需要,及时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引导基金中财政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引导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根据县政府决定清算时,对于归属政府的出资额、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解缴手续。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基金管理运作规范性。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引导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款所称有关决策规定,包括县委、县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县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引导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建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作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阜宁县政府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基金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人,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子基金协议约定中明确,存在以下情况时,引导基金将退出子基金:

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政策导向的;

子基金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宁县基金股权投资申请表

拟投资企业名称


招商部门


项目落户载体


项目总投资规模


申请基金投资规模


项目产业方向


项目内容:

招商部门负责人意见:

项目载体负责人意见:

县重大项目推进中心意见:

县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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