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0923100047/2021-00833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9-08
文号 阜政发〔2021〕14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宁县促进开放型经济工作高质量发展激励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促进开放型经济工作高质量发展激励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阜宁县促进开放型经济工作高质量发展激励意见

 

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阜宁县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高水平“引进来”,高质量“走出去”,现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对新设立注册外资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下同)–3000万美元或增资扩股、注册(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到账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农业类外资项目不受注册外资和到账额限制),按照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

第二条注册外资到账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注册外资到账之日起二年内,购买生产性新设备(含检测设备)且设备投资额达100万美元,按设备价格的15%给予企业补助(农业类外资项目不受注册外资到账额和设备投入额限制)。

第三条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根据规模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对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工业项目自建厂房的,根据基建规模可由项目所在镇区(街道、社区)对建设成本给予配套补助。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第五条 生产型企业进出口额首超2亿美元、1.5亿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4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且增幅不低于10%的,分别奖励企业有功人员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达不到上述首超目标的企业,进出口额比上年度每新增1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万元。外贸流通企业年内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有功人员6万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6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其保费50%的补助(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参加境内外产品展览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其摊位费用境外补助每次不超过4万元,境内补助每次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对当年在境外注册并实现投资的企业,中方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商务部门备案且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有实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纳入盐城跨境电商统计的企业进出口额每达2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有离岸外包实绩的企业,每完成50万美元,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年内招引注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1000-30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200-500万美元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账30%且开工建设),每个项目分别奖励招引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完成注册外资实际到账任务的开发区、高新区分别补助200万元、100万元,阜城街道、益林镇、东沟镇、沟墩镇、新沟镇等重点镇、街道和县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重大项目推进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投公司、城发集团、海鑫集团、水务集团各补助30万元;有外资到账任务的单位,每超额完成注册外资到账50万美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般镇区(街道、社区)、部门及其他单位年内每到账50万美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突出外资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产业项目(非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类>)自注册(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注册外资12个月内实际到账300万美元(600万美元)以上,视同一个亿元工业项目,投入到固定资产中的部分按1:5计算项目投入量。

第十条  超额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任务的镇区(街道、社区),对超额部分按照300元/万美元给予镇区(街道、社区)补助,补助资金不足1万元不予奖励。当年每净增1个外贸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万美元企业的镇区(街道、社区),分别补助15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对镇区(街道、社区)当年新设立承接境外服务外包企业,每新设立1个,并实质性运营,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每年设立100万元开放型经济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作推进。同一项目国家、省、市、县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或补助企业的资金按不低于50%奖励有功人员(条款中已明确的除外)。政府投资项目及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保等有负面社会影响,被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扶持。

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列支。本意见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文件公布之日期间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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